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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应征入伍学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2-14 20:58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应征入伍学生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校应征入伍学生管理工作,鼓励学生携笔从戎、报效祖国,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广东医科大学应征入伍学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

                        2020年7月10日


广东医科大学应征入伍学生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大学生携笔从戎应征入伍,输送高素质人才建设现代化国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广东省征集大学生士兵工作实施办法》(粤府办〔20173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粤教工委〔20195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不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入伍期间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兵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武装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别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组长、副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教务处、财务处、医院管理处、研究生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民武装部部长、学工部部长担任,地点设在人民武装部。征兵办公室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政策宣讲、工作协调、实施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与学工部(辅导员)、研究生院共同加大征兵宣传引导、树立优秀大学生士兵典范和营造校内良好征兵氛围工作。

第五条  学工部负责学生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并与校团委共同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入伍宣传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复学、转专业、应届毕业生学业帮助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入伍学生考研支持帮扶工作及研究生入伍相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退还、复学后学费的减免以及奖励金、家庭优待金等补助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负责入伍政策宣传、入伍动员、信息转达、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入伍学生政治考核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 学业激励

第十条 保留学籍与复学

在读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

第十一条 免修课程

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为体现激励性,各免修课程考试成绩按照90分录入。

第十二条 转专业

除定向生、委培生外,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当年开放转专业的专业和人数范围内,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优先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文、理科之间不能互转。学校只受理一次转专业申请。各相关部门要对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的转专业问题加强引导,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学业帮助

为鼓励应届毕业生积极参军,对确定为预定兵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3个月认真梳理课程学分,有重修仍未及格的科目,在通过市征兵办的入伍体检后,可在毕业前再增加一次重修机会,重修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并将该科目列为及格科目。

第十四条 考研激励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单列,不纳入全国统招研究生的名额。退役的大学生完成本科学业后,参加全国硕士生招生考试,单科及总分采取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四章 经济激励

第十五条  应届毕业生入伍参照“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标准奖励;在校生和新生入伍参照“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标准奖励。凭入伍通知书领取奖学金。对选择进新疆或西藏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学校一次性发放奖励每人10000元。所需经费从学校计提基金支出。

第十六条  对年度征兵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我校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在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或被评为“优秀士兵”或优秀义务兵者,由本人提供有效证明,经学院、学工部、人民武装部等相关部门核实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以最高级别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

(一)荣立一等功者,奖励人民币8000元;

(二)荣立二等功者,奖励人民币4000元;

(三)荣立三等功者,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被评为“优秀士兵”或“优秀义务兵”者,奖励人民币1000元。所需经费从学校计提基金支出。

第五章 精神激励

第十八条  学校国旗护卫队、学生党团、社团组织和学生会在招收成员时,优先考虑退伍复学大学生士兵,发挥退役军人率先垂范,传递正能量的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发展党员时,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开始实施。

 

抄送:学校领导,工会、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党委办公室                                   20207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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