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
(2020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校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广东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粤委办〔2016〕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各单位(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校园治安,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保障校园稳定,为学校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 综合治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部门)要把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实处,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局面。
第四条 综合治理的总体目标。杜绝政治敏感性问题和突发性群体事件,确保学校政治稳定;杜绝重特大恶性案件的发生,多发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学校治安秩序良好;杜绝校园火灾事故、中毒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得到有效保护、普遍有安全感。
第五条 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政治稳定、国家安全、保密、反邪教、治安、消防、交通、饮食、危险物品管理、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等涉及学校安全稳定、财产安全及人身安全的各种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
第六条 综合治理实行“党政统一领导,安全保卫部(处)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各负其责,全校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坚持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逐级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综治委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其他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学生处、安全保卫处、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工会、团委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各学院行政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综治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设在安全保卫处,负责综治委的日常工作,对全校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安全保卫处处长兼任综治办主任。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要成立综合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实施。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综治委主要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两级综合治理组织,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制度,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协调全校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有关单位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防火、防盗、防中毒、防意外事故安全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五)组织对全年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年终总结、考核、奖惩和经验交流。
(六)完成属地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综治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综治委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起草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总结,做好数据统计和报表工作。
(三)负责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掌握全校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向学校综治委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四)指导各单位(部门)制定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检查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与措施落实情况。
(五)适时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
(六)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综合治理工作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与主体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不断推动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二)逐级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岗位职责,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三)认真贯彻落实学校综治委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全面组织实施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内容,努力实现本单位(部门)安全无事故。
(四)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增强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尤其在节假日、寒暑假前后以及敏感时期,要认真组织安全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做好值班和信息反馈工作。
(六)定期对本单位(部门)人员的思想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思想动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防范突发事件和不安定状况发生。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七)积极配合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安全保卫部(处)调查与本单位(部门)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
(八)做好本单位(部门)重点人员的帮教和监管工作。
(九)做好本单位(部门)人员或与本单位(部门)有关的民事纠纷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责任主体。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的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责任;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各工作岗位人员是岗位责任人。
学校及各单位(部门)要层层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责任范围。各责任单位的责任范围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建筑物外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由安全保卫部(处)负责;建筑物内部的安全防范由使用单位负责;校内建筑工地的安全防范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经济处理、校纪处分、法律追究以及对当年各类评先评优受奖、晋职晋级等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工作例会制度。学校综治委及各单位(部门)综治工作小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研究部署和检查总结综合治理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信息反馈制度。各单位(部门)要及时向综治办反馈有关综合治理工作的各种信息;遇有国内外重大事件或国家、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出台时,综治办要主动收集信息,及时整理上报校领导或反馈到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制度。综治委、各单位(部门)综治工作小组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经常进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工作情况,确保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效。
第二十条 考核评比制度。综治委对各单位(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实行每年一次考核评比的制度,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一票否决权。
第五章 工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各责任单位在建立工作小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学生社团的作用;充分发挥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综合治理信息员的作用;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各责任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责任和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宣传教育。党委宣传部、安全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工会、团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自身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宣传教育的合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责任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以防火防盗和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维护稳定意识、安全意识和道德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党委宣传部要注意舆情监控,加强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管理。安全保卫部(处)要加强门卫管理和巡逻,控制校外闲杂人员和不法分子进入校园;充分发挥技术防范系统的作用,加强校园、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的监控;党委宣传部、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和安全保卫部(处)共同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的管理。后勤保障处要加强对食堂和校内出租场所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饮食卫生的监管,加强来校施工队及其人员的安全监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要加强对实验室、重要仪器设备及危险化学品仓库等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安全保卫部(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是严厉查处偷盗、抢劫、持械斗殴、故意伤害等严重扰乱校园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侵犯公私财产的案件。各责任单位要做好有关安全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各责任单位要以节假日前后以及敏感时期为重点,对责任范围区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对于防火防盗重点部位,要建立档案台账并实行每日巡查,采取必须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值班守卫工作。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对出租场所和临时用工要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全校师生员工要从自己做起,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主动履行安全防范职责。
第二十六条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师生员工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妥善处置,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各类重点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考核内容与程序。考核内容包括落实领导责任制、政治维稳、创建平安校园、治安、消防、制度建设、宣传教育、预防违法犯罪及防范非法宗教势力、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民族分裂势力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等情况,检查评估各单位(部门)的综治工作和治安责任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查阅档案资料与注重工作实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以平时考核和注重工作实效为主。考核由各单位(部门)自评,综治办进行初评,考核结果与运用报综治委讨论,综治办把考核结果送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第二十九条 奖励。
(一)评优条件。先进集体:落实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成绩突出;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创新和提高;单位全年安全稳定;考核结果为优秀(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单位。先进个人: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其它突出贡献的。
(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广东医科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广东医科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并予以通报表彰。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推荐参加上级综合治理工作的先进评选。
第三十条 处理。
(一)受到处理单位。对本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部门)及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当年的评先评优受奖资格,并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对因工作严重失职而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处理的基本构成要件。
1.由于责任、措施不落实,致使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火灾交通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2.对内部矛盾和纠纷解决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疏于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4.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置之不理致使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综合治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致使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凡发生案件和火灾事故的单位,要向学校综治办报告案件详情,提出对破案或救火有功人员的奖励或建议,提出对直接责任人、主管人、主要领导的处理意见或建议,综治办根据案情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学校按管理权限和程序研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附属医院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得到学校许可在校园内从事活动、租赁场地的校外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经营者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学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本单位秩序良好和稳定。
第三十四条 驻校的校外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均需与学校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作为与学校签订的合同附件。对内部长期混乱或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影响学校安全稳定和治安秩序的,学校依法依约解除合同,限期离校,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安全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广东医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广东医党发【2011】12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