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保卫〔2020〕2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2020年11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0年12月18日
广东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及驻校社会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网格化管理,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和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落实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检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培训及宣传工作;
(七)组织制定、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师生员工开展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讨论研究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及各项防火规章制度,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
(二)研究整改火险隐患和改善防火条件的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全校防火安全大检查,促进防火安全工作的开展;
(三)讨论决定对防火、灭火有功人员的表彰和对违反消防规定及火灾、火险责任人的处罚;
(四)研究部署和组织全校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第八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工作,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指导,负责学校区域内各单位(部门)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执行学校关于表彰和处罚的决定。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部门)动用明火的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员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各二级组织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住建局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三)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保卫处应当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和其他驻校社会化单位都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单位(部门)灭火器材、设备进行管理,确保设施的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配合追查、处理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及社会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部门)在管辖的范围内,相应设立安全管理员,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信息传递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必须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要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与学生处、安全保卫处共同建立由学生参加的消防志愿服务队,定期开展防火安全知识教育与宣传工作,组织灭火、自救演练;
(二)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三)加强学生宿舍安全检查,严格用火、用电管理:
1.学生宿舍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热水壶、电炉、电饭锅、电热器、电热毯等各种电加热器具以及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
2.学生宿舍禁止私接电源线,禁止使用劣质电源接线插座和劣质灯具,台灯、电脑等严禁在被褥上带电作业,充电器等必须做到人走断电,确保用电安全;
3.严禁携带和在学生宿舍楼内存放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禁止在楼内外焚烧废弃物。
(四)保障宿舍各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宿管人员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为了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学校与各单位(部门)签订《广东医科大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各单位(部门)要根据责任书的要求,实行消防安全工作网格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根据防火安全工作的需要,将消防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并保证投入,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设专人负责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保证其完好和应有的使用效果。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图书馆、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教学楼、档案室、体育馆、实验动物中心、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学术交流中心、教材仓库、校内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校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四)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室或配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技防监控室、消防控制室;
(五)保密、财务室等要害部位;
(六)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门的主管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举办大型集会、文艺、体育、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填写大型活动申请表,向有关部门和安全保卫处申报批准后方可举办,并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安全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当场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在学校体育馆、食堂和学生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
(三)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四)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应急照明系统,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五)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巡视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后勤保障处要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建局备案,同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的副本报送安全保卫处存档备案。
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要与后勤保障处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接受安全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要报学校档案室和安全保卫处存档。
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安全保卫处必须派人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安全保卫处要定期对高层建筑、集体宿舍和教工住宅区的消防设备、器材和设施进行检查。并对各建筑物内阻碍通行的隔断及堆积的杂物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予以清除,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校内房屋、商铺、场地的出租单位要与承租单位或承租个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出租房屋、商铺、场地的防火工作由出租单位或出租个人负责,承租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各用人单位要负责本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防火安全。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购买、使用、储存、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要有专用储存仓库,建立帐卡,要有完备的出入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的,负责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安全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责任 。
(一)教学区内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疏散指示标志,属于建筑消防配套设施,日常维修由安全保卫处负责。
(二)消防给水系统的管理。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泵房)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管理和维修,其中消火栓、水带由安全保卫处负责管理和补充;
(三)教学区内电路的检修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电路检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电力安全规定执行;
(四)灭火器材的管理。各种灭火器材的设置、配备、维修、更新由安全保卫处负责。学校内部独立法人(除承担学校实验、生产、教学任务的)单位,独立经营核算的单位、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器材一律自备。学校配备到各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公用建筑内的灭火器材,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管理,要有固定位置、明显标志,不准随便移动;
(五)各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求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要配备专职值班人员,且必须经消防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发现者要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处,安全保卫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要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安全保卫处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认真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部门)要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部门)要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安全保卫处有权向被检查单位(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于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安全保卫处有权责令责任单位(部门)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在危险部位停产、停业。
第二十七条 消防检查按检查主体划分为网格化管理,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各区域的自查。安全保卫处组织的巡查,校领导带队、各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联合检查以及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各单位(部门)对本单位下属重点部位要每日巡查,其他部位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消防安全制度、责任制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三)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四)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五)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七)用火用电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和存放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十二)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设备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及记录情况;
(十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十四)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值班值勤者,必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告安全保卫处,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要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要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求援的障碍物的;
(八)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九)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十)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一)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二)对火灾隐患经安全保卫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单位(部门)对上级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等单位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安全保卫处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部门)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 建立火灾隐患台账的建消帐制度,凡发现的火灾隐患都要列入隐患台账。重大火灾隐患,由安全保卫处报上级机关立案;一般火灾隐患,由隐患单位(部门)报安全保卫部门立案,定期进行整改;已经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整改单位(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保卫处,安全保卫处经复查确认后存档备查,并及时消帐。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各单位(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2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广播、报刊、公众号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 安全保卫处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学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各实验室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必须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二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对贯彻实施安全责任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给予单位(部门)直接责任人校内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没有确定防火负责人、安全员或各级防火负责人责任不落实的;
(二)没有建立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的;
(四)重点部位无人值班巡逻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第四十五条 对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凡发生火灾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单位(部门)及个人,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消防安全责任的认定和奖罚须经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驻校内其他社会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政发〔2011〕25号 《广东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