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保卫〔2021〕2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经2021年10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修订《广东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0年11月3日
广东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校内各单位(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条 未经安全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 未经安全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七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须经后勤保障处报安全保卫处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须尽快将道路恢复完好。
第八条 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九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单位须及时排除。
第十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安全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服从门卫人员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内机动车车主,需填写《广东医科大学教职工车辆登记信息表》上报所在单位核实报送,社会化单位机动车则由后勤保障处核实报送《广东医科大学社会化单位车辆登记信息表》,安全保卫处负责机动车通行资格的录入和管理。
(二)出租车须由乘坐人员出示校内有效证件,经门卫查验后放行。
(三)来校公务社会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前向安全保卫处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入校。
(四)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社会车辆,须由校内主办单位申请,经安全保卫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五)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除执行公务外,应由主管部门申请,经安全保卫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六)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保卫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七)禁止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以及除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外的所有型号的摩托车入校。
(八)无关社会车辆谢绝入校。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驾驶。遇有安保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安保人员的指挥通行。
(一)沿路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二)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校园教学、教研、宿舍区域禁止鸣笛。
(三)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四)须靠路右边停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乱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十五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安全保卫处有权实施向警方申请强制牵引、锁车、张贴违规通知单、曝光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五辆及以上车辆进入校园或单辆车一周内进入校园超过三次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半个月)向安全保卫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服从指挥,按规定行驶、停放,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七条 禁止弄虚作假、编造理由申办本校机动车通行资格,禁止预约无关社会车辆入校,禁止非营运车辆在校园营运拉客。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不得闯门。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人力客运三轮车、燃油和电动三轮车及畜力车禁止入校。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凭本校非机动车通行证入校,安全保卫处负责非机动车通行证的制作、核发和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电动助力车。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须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二)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后安全通过。
(三)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须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乱停放,禁止占道阻碍交通。
第二十三条 使用电动车在校内行驶、停放、充电要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一)电动自行车指可骑乘的、需反复充电的交通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卡丁车等。
(二)校园实行电动车封闭式管理,禁止校外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执法、应急抢修、保障服务、快递服务车辆除外。
(三)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汽车)在校园内须在符合规范的场地停放及指定充电区域进行充电,禁止进入室内、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或充电。违规车辆,第一、第二次给予警告处理,第三次给予强制驶离校园处理。电动自行车私接电线,包括拆卸电池在楼宇内充电的,一经发生,给予强制驶离校园处理。
(四)对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含自行车),由安全保卫处统一清理,集中暂存,存放2个月内,车主可凭有效证明认领。存放二个月以上无人认领的,由安全保卫处按废弃车辆处理。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核实或登记,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二十六条 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或有打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行走,须由家长带领或看管。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二十九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安全保卫处。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三十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安全保卫处,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七章 校内单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配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校园交通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第三十二条 校内机动车用户应确保车辆安全出行、遵规守法,并自觉接受安全保卫处的检查监督,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事故;需租用外单位车辆时,必须租用具有相关专业营运资质的公司车辆。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以教育警告为主,由安全保卫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教育、制止仍不改正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八、九条的,须立即进行纠正,如不配合则可采取停止活动、通报所属单位、公开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须尽快按原样恢复,如物品损坏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停止施工,向安全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由安全保卫处核查达到规定要求之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不遵守临时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方案的,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无相关手续强闯校门、故意停车堵门等不服从管理的,所驾车辆永久禁止入校。如造成设施毁坏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构成治安事件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不遵守交通标识,有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的,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涉牌违法行为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如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除按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外,无人员伤亡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造成人员伤亡的相应处以公开通报、肇事车辆永久禁止入校等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应处以张贴交通违规告知书或协同相关部门锁车轮、牵引车辆等处罚,并进行警告教育和记交通违规一次。因牵引车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校内单位及违规车辆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弄虚作假、编造理由申办本校机动车通行资格,永久禁止所驾车辆入校;预约无关社会车辆入校的,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非营运车辆在校园营运拉客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
第四十四条 非机动车、行人违反本规定的,一般处以警告教育。如非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除按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外,并相应处以公开通报、肇事车辆永久禁止入校等处罚。
第四十五条 屡次违反本规定的,相应加重处罚。因公预约入校社会车辆违反本规定的,追究为其预约校内单位责任,同时记录交通违规。
(一)校内车辆交通违规达三次的,等同严重交通违规一次,校内单位公开通报,停止社会车辆因公预约入校或活动车辆预约入校权限三日,社会车辆列入黑名单,永久禁止入校。
(二)校内车辆交通违规达六次的,等同严重交通违规二次,相应处以“校内单位公开通报,列入黑名单,一年内禁止入校。
第四十六条 校内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禁止其参评当年交通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并相应限制办理本校机动车通行资格、校外车辆因公预约入校和活动车辆预约入校权限。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广东医政发〔2011〕49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