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保卫〔2022〕3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广东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广东医科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2年8月22日
广东医科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广东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东医科大学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按属地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办理属地号牌,并在学校办理校园通行卡。
第四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统筹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校内各单位(含驻校社会化单位)协助安全保卫处加强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发现管理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申请办理校园通行卡前,应先取得属地牌照,未取得属地牌照的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属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办理的电动自行车除外)。按属地管理条例办理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卡的有效期与属地管理条例规定的过渡期一致,在过渡期满后应立即交回校园通行卡予以注销,不得继续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
第六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按照“一车一人一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台车对应登记在一人名下。年满16周岁的教职工、学生、在校居住的教职工家属、驻校社会化单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校园通行卡,每人仅限办理一张。
第七条 申请办理校园通行卡的,申请人按安全保卫处要求填写相应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教职工家属的申请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驻校社会化单位人员由其单位以及学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安全保卫处审批发放校园通行卡。
第八条 校园内原则上不接受电动三轮车上牌申请,因特殊业务需使用的,需提供校内相关部门、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并提供申请材料到安全保卫处办理上牌申请。
第九条 学生因毕业、结业或其他原因离校,教职工(社会化人员)离职、退休离校的,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名下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卡交回安全保卫处予以注销,并将车辆驶离校园。校园通行卡遗失或拒不交回的,安全保卫处直接予以注销。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应将校园通行卡置于显眼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转借、变更、伪造。如通行卡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向保卫部申请更换。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凭校园通行卡进出校园。来访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的,应当由被访单位、人员事先向安全保卫处申请,在来访事项办理完毕后驶离校园。
第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广东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行驶,不得超速行驶(限速20km/h)。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原则上只限校园通行卡登记人本人或其家属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如出租、出借电动车在校园内使用造成事故的,学校视情况追究登记人责任。
第四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学校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主干道、人行道、草坪、机动车位、无障碍设施等区域停放,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须到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保障充电安全。严禁在楼宇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将电池带入楼宇内充电,严禁私自拉电源线进行充电,严禁使用消防应急灯具专用电源插座充电。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处对违规充电、乱停乱放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规车辆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不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并将校园通行卡交回安全保卫处予以注销,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的废旧电动自行车,安全保卫处将进行集中存放,经全校公示二个月后,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将统一按废弃物进行清理并注销校园通行卡。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未办理校园通行卡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安全保卫处有权要求车主将未上牌电动自行车立即驶离校园,拒不处理者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永久取消车主校园通行卡申请资格(教职工或家属违规的,取消整户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使用及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办理校园通行卡,伪造、变造、私下售卖、出租校园通行卡的,学校将予以注销校园通行卡,要求车主将电动自行车立即驶离校园,永久取消伪造、变造人和登记人校园通行卡申请资格(教职工或家属违规的,取消整户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按违规次数进行处理:
(一)不按校内交通标识、超速、违规载人、交由未满十六周岁的人驾驶等违反交通规定的;
(二)在非划定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域乱停放的;
(三)未将校园通行卡置于显眼位置的,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首次违规将给予贴条警示,自第二次违规开始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其号牌、姓名和使用人单位;累计达到六次违规将注销校园通行卡,一年内取消登记人校园通行卡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未在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的,首次违规将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其号牌、姓名和使用人单位,第二次违规予以注销校园通行卡,永久取消登记人校园通行卡申请资格(教职工或家属违规的,取消整户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注销校园通行卡,永久取消登记人和实际使用人校园通行卡申请资格(教职工或家属违规的,取消整户申请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因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工作进度而暂未取得属地号牌的,可向安保处申领临时校园通行卡,未取得临时校园通行卡前不准上路行驶。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