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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保卫〔2022〕6号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3-11-12 12:12  

校保卫〔20226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广东医科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经202211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21122

 


广东医科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学校治安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职队伍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作的层层落实,组织开展日常治安管理和年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奖罚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校内各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及驻校单位做好单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调解校内治安管理相关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六)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党政群团、教学、教辅、科研等机构)是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单位,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第一治安责任人,分管副职领导为本单位第二治安责任人,在安全保卫处统筹指导下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具体事务。学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法纪与安全教育、内部治安管理工作;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经常检查并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公有财产和师生私有财产的安全;

(三)调解单位内群众纠纷,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部署开展学校要求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和驻校外包单位、施工单位作为其管理区域治安防范工作的直接实施单位,在学校安全保卫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管理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章 校园门禁管理

第七条 教职工及家属、学生、驻校外包单位工作人员、校内住户等进入校园,应主动出示学校核发的有效证件,按要求配合校区门卫开展检查核验等工作。学校核发的有效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 校外人员来访,需提前在学校网办大厅办理审批手续,进门时向校区门卫出示审批通过证明、来访邀请函、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按要求经检查核验无误后方可进入校园。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来访,还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意并知会安全保卫处。

第九条 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应当持有介绍信和记者证,并经党委宣传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进入校园采访的记者须遵守学校规定,不得以记者的名义和身份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条 校内车辆应当按照《广东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向安全保卫处办理车辆登记。来校公务或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校园的社会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前向安全保卫处报备。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进出校园,应减速慢行,禁止鸣笛,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自觉接受校区门卫交通指挥管理;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应主动下车慢速推行。所有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校门或强行进出校门。

第十二条 搬运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家具、建筑材料出校的,应主动出示相关部门开具的有关物资搬运情况证明,经校区门卫检查核验,得到允许后方可通行。实验室运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需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校。

第十三条 非因公务或突发紧急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封堵校门,或在校门私自张贴、悬挂横幅标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一)在本校有违法、违规记录,安全保卫处将其列入禁止入校名单的人员;

(二)打扮怪异、衣冠不整,明显不符合公序良俗和校园育人文化的人员;

(三)醉酒或因其他原因意识不清的校外人员;

(四)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

(五)涉嫌违法犯罪,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秩序行为的人员。

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不得通过攀爬围墙或栏杆、钻洞、破坏绿植防护栏等行为进出校园。

第四章 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和校外来访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环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侵害学校公有资源,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在校园内公共场所不得做出有损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禁止传播非法出版物或音像制品;禁止私设广播站、电台、监控摄像设备;禁止违规携带管制刀具或危险品、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聚众滋事、搞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八条 工作、上课时间内不得在教学科研办公场所大声喧哗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休息时间内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九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学校公有资源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制作广告等活动,须经学校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批准后知会安全保卫处。

第二十条 在校内举办各种赛事、晚会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商业活动,由举办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安全保卫处审批,举办大型活动还需报属地公安机关批准。主办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批复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开展活动,制定安全预案,指派专人维持现场秩序;参加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活动场所起哄、吵闹、斗殴,扰乱活动场所秩序。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的通知、启事、告示、广告等应在指定地点张贴;禁止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名誉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教室、宿舍、厕所乱写乱画、乱贴广告。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户外露营、捕猎垂钓、篝火烧烤、燃放孔明灯等活动;

(二)蹦极、攀岩等极限体育活动;

(三)在校园机动车行道上进行球类、溜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

(四)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垃圾、树枝树叶等;

(五)高空抛物;

(六)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乱堆放、丢弃垃圾,随地吐痰、便溺等;

(七)饲养家禽家畜;违反属地政府有关规定饲养宠物,或在教学科研、图书馆和办公区域遛犬只和其他宠物;

(八)违反校园安全管理和文明建设要求、影响校园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公共区域安装安全防范视频监控,

任何人不得擅自遮挡、移转、损坏、拆卸监控摄像头。未经安全保卫处批准,任何人无权私自查阅、录制、散播视频信息数据。

第五章 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学和科研场所、行政办公区、图书馆、食堂等区域,依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重点部位管理,严格审查日常开展的工作和各类活动,确保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因审查或管理不严引发责任事故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举办具有政治敏感、意识形态相关的活动,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存放重要文件、资料和档案的部位,存放现金或贵重物品、设施设备的部位,存放危化品、剧毒品的部位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值班人员,安装技术防范设施并保持设施安全。

第二十七条 重点部门和部位要加强人员进出管理,与教学、科研、办公等工作无关人员一律禁止入内。如确因工作需要接待来访,须做好审批登记手续,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章 经营服务场所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与学校建立承包经营关系的校园内经营服务单位,应在指定场所合法经营。所有经营服务单位均须在安全保卫处登记备案。校园内经营服务单位,须明确治安责任人,落实治安管理规定,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私自摆设商业摊点。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摊点,必须在指定时间、地点摆放。

第七章 施工场所管理

第三十条 校内工棚、施工工地,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队伍等流动人口的监管,严格登记造册,精准掌握人员情况,签订安全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治安、消防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进入校内施工的人员应当在属地办理务工有关合法手续,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工棚、工地场所禁止进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禁止进行一切影响师生安全和侵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除抢修等特殊情况经学校后勤保障处、安全保卫处等管理部门同意外,校内基建、装修装饰工程均不能在中午1300时至1430时、晚上22时至次日早上8时内发出施工噪音。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房屋周边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八章 暂住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我校师生员工而在我校从事建筑、运输、物业、修理、饮食服务等人员,确因工作性质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于学校指定或提供的场所居住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暂住人员信息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并负责监督驻校单位对暂住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提供的教师周转房不得出租出借。校内有产权的住宅向校外人员出租出借的,应当将租用、借用人员信息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办理出入证件。

第三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暂住人员进行法纪和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暂住人员须遵守属地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禁止利用借用房、出租房进行一切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活动。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七条 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在评先评优优先考虑。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安全保卫处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如当事人不予配合、阻碍公务的,安全保卫处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离校或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校内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安全保卫处和相关单位及时纠正,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安全保卫处书面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相关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任何评优评先。

第四十条 校外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保卫处和相关单位及时纠正,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离校、禁止入校。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拒不离校或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驻校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采取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措施。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11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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